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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14 11:38:20 浏览次数:

  异议申请人:王超,男,汉族,1987年8月 3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32 手机号:。

  被执行人:马红岩,男,汉族,1970年 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17,手机号:。

  在申请执行人王翠英与被执行人马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楼枫润大厦A 座1-1110(证号:历179612)】作为被执行人马红岩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1、请求贵院中止依据(2019)鲁 0103执 615号执行裁定,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 号楼枫润大厦A 座1-1110(证号:历179612)财产的执行;

  2、请求贵院解除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 座1-1110(证号:历179612)财产的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且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并占有使用多年,未能变更登记非异议申请人原因。

  异议申请人(买方)于2018年3月6日与被执行人马红岩,居间方济南同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 号枫润大厦A 座1-1110(证号:历179612),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 107.53平方米,总价款为 850000元。故,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马红岩存在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且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非因异议申请人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另异议申请人自2018年5 月份使用至今,故异议申请人系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 座1-1110(证号:历179612)等配套设施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该财产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 0103执 61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异议人腾退该房屋、并予以查封、拍卖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之规定,具有法定情形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前所述,异议申请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诸多情形,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拍卖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 0103执 615号执行通知书涉及房屋强制执行中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及时解除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