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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雷火电竞官网程勘察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3 16:45:41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勘察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勘察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勘察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六条  勘察项目招标,招标人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第八条  投标人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进入详细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

  (一)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30分、20分、50分,总分100分。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3家时,则3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

  投标人近三年内承担过一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勘察项目得2分,每增加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

  投标人拟派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具有一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勘察项目得2分,每增加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具有高级职称的加2分。

  配备的勘察现场施工负责人、勘察现场测试负责人、室内试验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各得2 分。

  以上业绩应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否则不得分。各项均可累计计分,计满为止。

  正确得2分,基本正确得1.0-1.5分,一般正确得0.5分,不正确不得分。

  可信得3分,基本可信得1.0-2.0分,一般可信得0.5分,不可信不得分。

  合理得3分,基本合理得1.0-2.0分,一般合理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

  有针对性得2分,基本有针对性得1-1.5分,一般有针对性得0.5分,没有针对性不得分。

  合理得10分,基本合理得4.0-9.0分,一般合理得1-3分,不合理不得分。

  合理得10分,基本合理得4.0-9.0分,一般合理得1-3分,不合理不得分。

  恰当得5分,基本恰当得2.0-4.0分,一般恰当得1-1.5分,不恰当不得分。

  恰当得5分,基本恰当得2.0-4.0分,一般恰当得1-1.5分,不恰当不得分。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2.0-4.0分,一般合理得1-1.5分,不合理不得分。

  可行得3分,基本可行得1.0-2.0分,一般可行得0.5分,不可行不得分。

  合理得2分,基本合理得1.0-1.5分,一般合理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

  在统计投标人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算术平均值计入投标人总得分。

  第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以利于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人综合分值计算统计后,应将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中标候选人得分顺序,选择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得分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标人按照工程勘察项目的需要,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资质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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