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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关于签订荔湾区雷火电竞官网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关联交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0 21:54:23 浏览次数:

  关于签订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该合同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恶劣气候、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双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1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项关联交易包含于该预计当中;于2024年2月8日披露了“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中标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年1月15日、1月31日、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中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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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集团”)与广州建鑫嵘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嵘承”)在广东省广州市签订《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JXRC-HY-2024-SG-001)。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及外运(包含基坑范围内地下障碍物等破除)、基坑工程检测及监测等。

  建鑫嵘承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基础集团承接上述工程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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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一号信义会馆园区自编1栋201单元之一。

  8.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东为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鑫嵘承是省属国企建工控股的间接控股子公司,由国有企业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与民营企业广州市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组建。建鑫嵘承成立于2023年4月24日,注册资本22亿元,其中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出资15.4亿元,占建鑫嵘承注册资本的70%,广州市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6亿元,占建鑫嵘承注册资本的30%。

  (三)关联关系:建鑫嵘承系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公司与建鑫嵘承存在关联关系。

  该项目为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及外运(包含基坑范围内地下障碍物等破除)、基坑工程检测及

  监测等。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为78874㎡,建成后建筑规模约 25.50万平方米,项目基坑占地面积约49115.94㎡,基坑周长约1026.45m,开挖深度约6.7m。

  (二)工程主要内容: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及外运(包含基坑范围内地下障碍物等破除)、基坑工程检测及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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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包人(广州建鑫嵘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条件;提供基础资料;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等。

  2.承包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

  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等。

  1.发包人(广州建鑫嵘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承包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出现承包人违约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公司全资子公司基础集团承接该工程施工项目是为了扩大工程建筑施工业务规模,提升盈利水平,承建该项目对公司及基础集团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2024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11,233.61万元(其中工程施工类关联交易包含以前年度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在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金额)。